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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袋即食”红枣真的能开袋即食吗?有人为这事闹上了法庭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食品法规   |  2022-02-23

红枣,深受大家的喜爱,除了自己吃,也是年底馈赠亲友的好礼。大家在买红枣的时候,经常会挑“开袋即食”这类的,因为食用起来很方便。  不过,商家所谓的“开袋即食”真的能开袋即食吗?今天记者从南京鼓楼法院了解到,法院刚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2016年1月份,南京市民韩某在A超市连锁店分别购买了某品牌珍珠枣18件,贡枣6件,金额总共为2736元。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该商品执行标准代号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或煲汤、泡茶、做馅。保质期:12个月。之后韩某便将一部分枣送了人,自己也开袋食用了一部分,然而在食用上述红枣时发现有杂质,韩某经网络查询发现执行标准与食用方法存在矛盾。

干制红枣: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该标准允许干制红枣中存在一定杂质,干制红枣可用麻袋、尼龙袋、纸箱或者塑料箱等包装。而《免洗红枣》第3.1条规定,免洗红枣: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  

韩某这下明白过来了买的是干制红枣并非免洗红枣,遂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A超市连锁店。因该店拒绝调解,2016年2月25日,该局决定终止调解。韩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今年2月4日,向南京市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超市连锁店赔偿货款2736元,交通费等损失1000元,同时A超市连锁店赔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货款的十倍,即27360元,且A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鼓楼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A超市连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某货款664元,赔偿其他损失35元。原告韩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余货珍珠枣五件、贡枣一件退还被告A超市连锁店;二、被告A超市公司对被告A超市连锁店上述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开袋即食应该是直接打开就可以吃,不必再经过清洗、加工等程序,换言之,标注开袋即食的食品中不应含有沙土、灰尘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但是涉案红枣所适用的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却允许含有杂质,并没有达到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影响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在食品外包装应当准确标注商品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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